问题 |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理赔事宜,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
已经投保了该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和其他受害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在其设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相应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标准。 具体来说,责任限额包括四个方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所谓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一次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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