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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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产保全期限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是指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全期限的限定。 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总和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审查完毕后的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为财产保全开始的时间。 在财产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日内作出裁定,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提起诉讼,则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继续有效,直至终审判决为止。如果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后没有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总之,财产保全期限法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和解除条件。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合理使用财产保全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后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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