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挖机自燃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单位所购置的车辆若已购买了车损险,自燃引起的损失将无法获得理赔服务。唯有额外购买自燃损失险方能得到相应的理赔保障。自燃损失险主要负责赔偿由于本车电器设备、电路系统、供油系统出现故障以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引发的火灾导致车辆本身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项保险属于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种,仅当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才可选择投保本保险。车损险则是指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期间,因以下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车损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①碰撞、倾覆、坠落; ②火灾、爆炸、自燃(需另行投保自燃险); ③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暴风、龙卷风; ⑤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仅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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