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确事故赔偿责任人的必要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车辆所有人自驾的情况,在此类情境中,车辆的拥有者不仅是车辆运行的掌舵者,同时也是享有车辆运行带来收益的唯一受益方。 因此,由车辆的所有人担任赔偿责任人是无可争议的必然选择。 其次,对于未经授权擅自驾驶的情况,主要分为受雇人员擅自驾驶和非受雇人员擅自驾驶两种类型。 对于受雇人员擅自驾驶,例如公司员工擅自使用公司车辆的情况,车辆的所有者并不能据此免去自己的赔偿责任,需要与擅自驾驶者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而针对非受雇人员自主驾驶的状况,若无车辆所有者或者实际控制者在管理上存在瑕疵,那么就不应该强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应该由擅自驾驶者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车辆所有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对车辆的保管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需与擅自驾驶者共同担负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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