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改机动车结构导致肇事如何追责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擅自修改机动车辆构造并导致交通事故的转手人和接手者须负起共同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不得擅自组装或篡改机动车辆的基本结构。 在发生涉及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肩负起共同的连带责任,以此来对受害者的人身及财产受损情况进行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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