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
合同定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出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将双倍支付定金给另一方,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将丧失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问题 | 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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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的特征是:1.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2.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具有的特征是:1.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立要进行登记,质权的公示方法是交付或者登记(针对权利质权)。2.客体不同: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抵押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3.权利人的义务不同。因交付占有,质权人对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抵押权人无此义务。4.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不同。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因已占有质物,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对质物进行处分。 质权的分类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范围及特征动产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包括:1.从物。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2.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添附物。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的,及于补偿金;为所有人的,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为共有人的,及于质权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4.代位物。包括:(1)为防止质物败坏或价值减少而拍卖质物所得的价金;(2)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动产质权的特征是: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二、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三、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四、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混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质物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物,质权无效。其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合同的效力合二为一混同判断。 动产质权的设立还需注意下列几点: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3.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4. 因质物隐有瑕疵导致质权人损害的,出质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质权人的权利:1.留置质物的权利。2.优先受偿的权利。3.收取孳息的权利。4.保全质物的权利。保全质物的条件是:1.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2.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符合上述条件,则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手段:1.替代担保。2.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5.转质权。转质,是指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向第三人再度设定新的质权。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为第三人设立的质权。承诺转质,是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217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承认承诺转质,但没有禁止责任转质,只是规定,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质权人要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6.保护质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7.费用偿还请求权。保管质押财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质权人的义务:1.不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保管质押财产。质权人没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使质押财产可能毁损、灭失,出质人可以选择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2.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出质人享有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返还质押财产的权利等。出质人还享有以下权利:1.质物的收益权。出质人可以依与质权人的特别约定,而享有对孳息的收取权。2.质物的处分权。只限于法律处分且只能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3.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出质人的义务:1.损害赔偿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2.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有益费用”,不应由出质人承担,而应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转质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第三人称为转质权人。转质分为两种: 1,经过出质人同意的为承诺转质。2,未经出质人同意的称为责任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权利范围《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七条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权利质权的设立(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质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一种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参照《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最高额质权的特征是:1.质押财产必须移转占有。2.是对将来发生的债的权担保。3.对将来发生的债权的担保有最高额的限制。4.是对约定的一定期间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质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受偿期而未受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以质押财产的价值受偿。动产质权的实现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变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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