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车急刹导致二三车追尾责任如何界定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一辆汽车紧急刹车、引发两至三辆车辆追尾的事件责任认定问题,具体处理方式应依据实际发生的交通事故状况,并结合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责任鉴定报告进行明确。
倘若发现前车存在无理由的紧急刹车行为,且紧随其后的车辆在合适的安全跟车距离范围内仍然追尾,那么,判定主要责任归属于前车无疑; 然而若由于第三方事故造成前车匆忙刹车进而引发各类追尾事故,那么,首要责任便应归属给引起这起事故的第三方,其余相关责任人则需承担次要责任或无需负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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