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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环事故怎么认定责任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连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具体办法:
首要责任车辆在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之后,仍与其后方紧随其后的车辆发生了碰撞而导致的追尾,那么,这场事故所引发的损失就应该视作主要损伤部位为其车身后侧部分,继而需由后方来车承担起全额赔偿的法定职责。而第二辆涉事车辆遭受的损害及赔偿情况基本上可依此类推。相较于其他多种复杂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这类涉及两辆车之间互相赔偿的情况通常落在以下三大方面:
首先,它包括对于前方被撞击受损车辆进行必要的赔偿,
其次,还需要对照自身车辆的前头部份可能的损失进行赔付,
最后,就是对车身后部因此次碰撞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针对这最后一项责任内容,其完全的法定责任均须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予以相应偿付。同样地,针对自身车身前部因减速不及时而产生的损失,如果交管部门判断这是因为驾驶员未能谨慎操作所导致的,那么,这一损失须由该车的车主自行承担;反之,若该车前部在追击过程中被后方车辆撞击,且因冲击力卷入向前滑行,最终导致前部受损,那么,理所当然地应由后方肇事方承担完全责任。此外,若是车辆尾部因此次事故受到撞击,同样也是由后方肇事车辆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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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0:4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