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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双方签字吗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并不强制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出席当场,仅仅有其中之一书面签订确认,同样也能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备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事故处理机制,其并非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或约定而产生,而是由相关机构单方面按照既定法规规章进行裁量与评判。
在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应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于相应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及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来明确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具体而言:
1.若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导致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则应对该方当事人追究全部的责任;
2.如果有两个乃至多个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且他们各自的过错严重程度相当,那么就应该根据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力度及其严重性,来认定这些当事人各自究竟应承担主要责任、平等责任或是次要责任;
3.当所有各方的行为都未对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产生任何过错,基本上可以判断为属于无意间碰巧造成的交通意外事故,毫无疑问,彼此之间对此无需担负任何的责任;
4.但是,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刻意地造成人为因素的道路交通事故,显然其另一方并没有过失的情形下,必然无需对该责任事故履行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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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5: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