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牌号给别人用的后果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车牌号给别人用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号牌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如下: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私自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有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字母或者数字清晰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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