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自始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都必须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范畴内,所有需要审批程序的项目,都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进行审查与审批。
因此,任何公司皆不得逾越既定的经营范围自行对外签订合约。 然而,在实际商务操作过程中,我们却常常面临公司在其经营范围之外所签订的一些合同是否具备有效性的问题。 这类现象具体而言,需要依据多种情境来予以分析判断。 一方面来说,假如该类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所强行规定的内容,同时也没有对社会、合同的相对方以及第三方造成直接的侵害,那么只要这个合同的本质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已经得到了履行或者说存在着可以正常履行的条件,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这个合同具备合法效力。 另一方面,当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出于善意的真诚意愿进行签署,而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的公司又并非蓄意为之,甚至只是因为过错导致的越界行为,在此情况下若仍是由那家存在过失的超越经营范围的公司主动提起诉讼要求将合同判定为无效的话,这样的决定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但对于那些越权行为明显违法、违背了国家对特定行业的调控和许可制度,以及法律和法规明确禁止进行的经营活动,法院则应根据实际状况,谨慎地做出对此类合同的无效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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