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是否存在无效的说法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业活动中,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而随着要约的有效期限到期或其他特定情况出现,该项要约将会失去其法律效力,同时,原要约人和接受要约人都将不再受到这份要约的任何限制和束缚。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是存在失效这一概念的,具体而言,如果出现以下任一事项,该份要约就失效了: 第一,要约被受要约人明确拒绝; 第二,要约被相关法律法规所依法撤销; 第三,是指承诺期已经结束,然而受要约人并没有发出任何承诺; 最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条款做出了关于合同内容方面的重大修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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