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合同的效力待定状态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效力待定的合同,视为已经建立的合约因为未满足充分的有效条件,其有效性仍有待进一步确定,需要经过弥补修正之后才能生效。
若是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那么将视作无效的合同。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类型: 第一,由限制行动能力的人士签订的合同; 第二,缺乏代理权的人士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多见于以下四个方面: 1.根本没有代理权; 2.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无效; 3.过度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4.代理权终止后仍然进行的代理活动。 对于无权代理者所签署的合同,《民法典》明文规定将其归类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在执行完毕后可能会由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益。 第三,无权处置他人财产的人士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理从而达成的合同。 无权处分指的是无权处置人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依赖于所有权人的认可或者处置者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处分权力。 为了确保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效力待定时效内,法律授予相关民事主体追认权、拒绝权,同时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合同,若获得相对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即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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