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无效的合作协议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存在如下任意情形,则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是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即如缔结合同时,签署方是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尚未经得法定代理人事后确认的限制行为能力者; 其次是指行为人与签署相对方之间存在虚伪意向问题的合同,这类合同将自动视为无效; 第三种情况则是因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制度所制定的强制性规定而形成的协议将会被判定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强制性规定本身并不足以导致合同整体失效; 另外,那些严重背离公共道德准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最后一种常见情况便是行为人和签署相对方的恶意串通,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基于此建立的协议自然也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或减轻了其负有的责任,又或者加重了对方义务和责任,甚至对对方的主要权利进行不当限制,那么此类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 具体来讲,存在以下两类典型的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1)那些能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 (2)那些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对方带来财产损失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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