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蓄意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文本形式因无法获得法律效力而被视为无效。
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例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格式条款也被称之为标准化条款,其特点在于事先由当事人精心准备,并在具体签订合同时不对对方进行任何商议或者磋商。 在此前提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就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合理分配和平衡,不宜自行扩大自身权益、削弱对方权益或是过度增加对方义务。 对于那些刻意排除对方主要权益且强化自身责任的不当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予以删除或尊重其无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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