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从而消灭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问题 | 债权人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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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1.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2.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它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债务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和各类报告等。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极其重视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的意见,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制度就是在这种债权人广泛民主自治的基础上建立的。 3.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比如,体现在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及分配方案时它是一个决议机构;体现在对企业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的情况实行监督时它是一个监督机构;对于债权人证明材料的审查,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的行为时既是一个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3.债权人既可以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出席会议与否,法律没有加以限制。关于代理人的资格,法律也没有规定,委托其他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以外的一般人均可。代理人代为出席的,其享有债权人应有的发言权、表决权等。 4.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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