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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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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爆炸的原因分析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变迁。目前的中国社会已由简单的同质性走向复杂和多样性,社会分化明显,社会矛盾丛生。与之对应,诉诸法律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增多,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达1220.4万件。可以说,中国已经开始步入诉讼爆炸的时代。但诉讼爆炸的原因何在呢?本文拟通过法社会学的几个公式,来揭示现今中国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增加的原因。

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它与宗教、道德等其他控制手段是相辅相成的。在现代社会中,信仰缺失、道德滑坡等因素导致了自律的松懈,故需要更多的法律来填补规范的真空。

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在文化繁荣之处,法律亦繁荣。因为多元文化在共处之中容易产生冲突,从而导致法律的增加,而文化共识的达成,可以使减弱文化之间的冲突并导致法律减少。当前中国文化的现状是多元杂处却不能融合交汇,也就是说,中国因同质文化的分化已形成多元文化并存的局面,但在多元文化基础上的普遍的文化共识却尚待加强。

法律的变化与社会分层成正比。分层即财富的不平等,是社会分化在分配和消费领域的体现。只要人们相互间比较平等,法律就比较少。而一个社会的分层越多,法律也就越多。结合中国的现状来说,首先,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法律的总量也相应增多。其次,社会阶层之间大的落差也导致法律增多。目前社会阶层相对固化,社会的水平流动频繁而向上的流动性差。掌握更多资源的阶层更容易打官司,处于弱势的阶层更可能由于心态失衡而敌视社会,以中产阶级为核心的橄榄形的稳定社会结构尚未形成,这些都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社会分配不公使贫者生怨、富者不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又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的现实焦虑感。

法律与社会分工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形。分工是社会分化在生产领域的表现。分工使交换成为必然,使合作成为必要。一般来说,法律随分工而增加,一直到分工到相互依赖的某个程度,然后随共生的出现而式微。当人们没有或很少进行分工和交换时,法律很少;而在另一极端,每个人都完全依赖他人时,法律也很少。就现状而言,一方面,市场经济下分工的发展导致了对法律的需求增加。市场经济是一种在分工基础上的交换经济,人们通过分工来发展各自的比较优势,然后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即优势交换。陌生人社会中的分工与合作要靠信任来维系,而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网络则要靠法律来构建。另一方面,当前共生关系发展的不充分也需要法律的适度介入。共生关系只能存在于互惠型的长期交易,而在市场道德缺乏的今天更多见的是自利型的短期交易。

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距离成曲线型。社会关系的距离即人们之间的亲密程度。一般而言,在关系密切的人们(熟人社会)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增大(陌生人社会)而增多,而当增大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完全隔绝(他者社会)的状态时,法律开始减少。易言之,在陌生人社会中的法律较多,而在熟人社会和他者社会中的法律较少。

当今中国从大体上说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传统上乡村式的熟人社会已被城市化的陌生人社会所代替。陌生意指身近而心远。一方面,因为物理距离近,所以接触交流的机会增加;另一方面,因为心理距离远,所以摩擦纠纷的几率增大。匿名性是陌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这在网络空间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中国在熟人圈子以外一向被认为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这种不信任文化又强化了陌生人社会的特征。因为信任度反映了心理距离的远近,信任缺失将使心理距离进一步扩大。

另外,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的熟人社会与他者社会中呈现出了一定的陌生人化倾向,从而使位于社会关系距离两端处的法律都有所增多。一方面,就社会关系距离的近端而言,原来较为亲密的熟人间的关系已变得虽近而犹远。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为争夺财产利益而夫妻反目兄弟阋墙者今天屡见不鲜。这就说明,道德滑坡和重利轻义等因素导致家庭、族群和社区对个体的控制力趋于下降,维系人际亲密关系的传统纽带已相对松弛。而市民社会的发育不完善,又使之无法在培育道德规范以约束个体行为方面有大的作为。因此,即使熟人之间的关系也经常要借助法律来调整。另一方面,就社会关系距离的远端而言,原来互不相干的他者间的关系已变得虽远而犹近。本来,当社会关系远到一定程度时,法律趋少甚至于无。但现代交通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拉近了人们的空间距离,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不复存在,世界变成了无远弗届的地球村。随着交往的逐渐增多,传统的他者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有所增加。事实上,社会关系的范围在时空两个维度上都得到了拓展。由于手机、电邮等现代通讯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个人生活的封闭性被完全打破。理论上,一个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和任何人进行交往互动。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随着社会关系的触角在时空维度上的不断延伸,对法律这一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需求也就相应大大增加了。

二、应对诉讼爆炸的对策

  1.加强科技法庭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公正、公开审判。高科技不仅是一个生产力的概念,运用高科技手段有助于人民法院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公正、公开审判。加大科技法庭的建设投入,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在促进审判工作中的作用,显现科技法庭的影像举证、网络数字存储、智能化监控等功能,努力实现远程立案、异地立案和在法庭也能向法院立案,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让高科技设施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

  2.强化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适用,加大对伪证的打击处罚力度,大力遏制恶意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只要当事人、证人等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一律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

  3.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缓解法院的压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邀请特邀调解员、建立巡回审判点、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整合人民调解组织、乡镇司法所、工会、妇联等社会力量,参与法院受理案件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诉调对接程序的便利性、非对抗性,可以协调情理法的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可动员老百姓动辄法庭相见,让当事人在人情人面的和谐的气氛中,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和纠纷,有效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以缓解法院的压力。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和谐新风。首先是加强法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让公民知法守法,做到诚实有信;其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如以案说法等宣传方式,追求宣传工作的效果最大化;再次要抓住反面典型,在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及时曝光,利用各种媒体予以广泛宣传,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品格和信誉度上受损失,从而达到引导当事人谨慎诉讼,减少或防止滥诉以及恶意诉讼的发生。

三、诉讼爆炸在中国

  中国目前的所谓诉讼爆炸,充其量也只是一种相对爆炸。它的根源不是欧美国家权利意识背后的好讼思想,而是我国司法资源的稀缺与分配不合理。试想,即使我国的人均诉讼率达到日本的水平,但如果不改变现行法院的规模和资源分配方式,那么整个法院系统无疑将面临崩溃。其实,我们应该清楚,能够得心应手地运用司法资源为自己服务的,往往是掌握较多社会资源的强势群体,至少也不是弱势群体。这几年来讨论较多的民工讨薪就是典型,代表九亿农民进城的农民工们似乎并没有参与到这场诉讼爆炸中来。是因为他们的权利意识没有觉醒吗?非也。归根结底,是因为相对于强势的用人单位,他们掌握着更少的司法资源。

  按照日本学者大木雅夫的观点,无论东方人还是西方人,其权利意识并没有根本性区别,也无所谓觉醒不觉醒。如果可能,任何人都会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利用法院,关键在于一个社会能否为国民利用诉讼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在目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大谈所谓的诉讼爆炸,无疑是个不折不扣的伪问题。媒体和一些学者轻率地提出所谓的诉讼爆炸,不但有可能导致司法改革的注意力转移,也可能使一些社会矛盾在诉讼爆炸的幻觉中被忽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在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审判任务繁重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已成为制约北京市大多数法院工作的“瓶颈”。统计显示,从1993年到2004年,北京市法院年审判案件由7万件增加到30多万件,一线法官年均审判案件由31件增加到167件,而全市法官只增加了99名,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诉讼成本。
审判任务繁重与审判力量不足这一对突出的矛盾,被媒体形象地概括为“诉讼爆炸”。不过,有作者依据美国学者奥尔森在《诉讼爆炸》一书中提出的定义,认为中国当前一些地方诉讼量不断增加,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司法诉讼及其运作机制远未对社会生活产生深刻影响,根本谈不上“诉讼爆炸”,所以“诉讼爆炸”是一个伪问题。
媒体所称的“诉讼爆炸”,只是诉讼量在表面上的大幅上升,从绝对数量上看,中国人的诉讼不是太多,而是仍嫌其少。证据之一是,日本的诉讼率一直较低,为此日本曾围绕国民的“厌讼”心理展开关于法律意识的讨论,中国尽管近年来社会纠纷有所增加,但人均诉讼率仍然不及日本的一半。诉讼量仍嫌其少,却又呈现“爆炸”之势,只能说明司法资源总量的严重不足,以及在地区上的分布失衡。因此当务之急,不是要劝阻公民尽量少打官司或不打官司,以此减少诉讼量,避免“诉讼爆炸”,而是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扩大司法资源总量,促进地区分布平衡。中国人从以前的“惧讼”、“厌讼”,发展到现在把打官司当成解决纠纷的一个主要途径,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好事,至少比直接跑到省委或中央去上访要理性得多。一味强调“诉讼爆炸”给法院带来的压力,无异于给中国人刚刚有所觉醒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泼了一盆冷水。
还应该看到,在所谓“诉讼爆炸”的背后,存在着司法资源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一方面,有的法院尽管任务十分繁重,却坚持受理了一些原本不应受理的案件,包括一些名人官司。法院若是把宝贵的时间精力节约下来,多审理几起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案件,该有多好。
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在种种压力与限制之下,人为设置了诸多“司法禁区”,粗暴地将一些原本应当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比如前两年,一些地方明确规定,由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和上市公司违规操作引起的法律纠纷,法院一律不得受理。近来这样的“禁区”有所减少,但有的仍然坚如磐石不可动摇。即便有朝一日中国真的面临“诉讼爆炸”了,也必须坚决打破那些有违宪法精神的“禁区”,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为此,需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司法“去行政化”,加强司法审判的权威,使司法真正成为保证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利器。

诉讼爆炸相关词条

  • 诉讼突袭

    诉讼突袭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实施的缺乏合理依据的旨在取得某种法律效果同时会造成紊乱且不可预期的诉讼状态的形成,从而损害其他诉讼主体及诉讼制度利益的诉讼行为。

  • 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审判工作的凭证和依据,是研究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民俗学等的第一手材料,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诉讼程序形成的。

  • 诉讼告知

    诉讼告知是指当事人将诉讼进行的事实告知于可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诉讼告知制度系为告知人的利益而设,其目的有二,一为使受告知的第三人能出面参加诉讼。另一为使受告知人亦受本诉讼判决结果的拘束,于告知人之诉讼败诉时,使受告知人不得主张本诉讼的裁判不当。

  • 诉讼文化

    诉讼文化是指人们有关诉讼法律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的总和,观念层面的诉讼法律文化。

  • 诉讼承继

    诉讼承继又称诉讼继承或诉讼称当,是指在诉讼系属中,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是实体法律关系的变动导致当事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继续进行诉讼,丧失了纠纷主体的地位,该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无法实现最初的诉讼目的,有必要引入新的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从而引起了当事人的变更。

  • 诉讼掮客

    诉讼掮客又称法律掮客,是指企图将黑手伸向政法机关、为他人办事、从中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特定人群。诉讼掮客除了争揽诉讼外还参与或操纵诉讼,除了获取佣金外还以行贿、拉关系为名直接从当事人那里攫取非法利益。

  • 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就是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即以最少的诉讼成本的投入获得最多的诉讼收益或者以同样的诉讼成本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与使用。从广义上说,诉讼效率还包括诉讼活动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产生的效益,这也是诉讼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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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