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越权代理的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逾越了代理权限,那么该份合同应被视作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若尚未获得被代理人的确认,则该合同会被宣布为无效; 相反地,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进行了正式认可,只要不违背其他具有效力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该合同就是合法且有效的。 这种追认有两种具体情况:被代理人已开始践行合同责任或是接受相对人履行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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