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具备以下独特性质与特点:首先,它是一种旨在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类型;
其次,根据其具体条款规定的不同,保管合同可能体现为单务性、无需支付对价且形式自由的非要式合同,或者双务性、需要支付对价并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要式合同; 再次,在保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保管物品仅发生占有权的转移,而不会涉及到所有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变动; 最后,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的合同类型,只有在保管物品实际交付给对方之后,该合同才会正式生效,此项规定源于合同本身即应以诚信为本,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约定并无异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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