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合同订立生效后,若因其存在无法使之完全具有有效性的缺陷而导致该合同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那么在一段适当的期限内,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将暂时处于不明确的状况。
此时,拥有对其承认或撤销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对其持续的效力做出补充确认或者实施撤销行动,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同是否能够得到进一步确认正式生效。 在此过渡期间的合同,即被称为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该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相关利益方选择对其予以认可,则该合同便获得有效性; 然而如若未予认可,则该合同将归于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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