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何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者被确认为有效法律关系所需的要件大相径庭。 诺成合同基于双方意愿的一致性(即达成共同协议)作为其唯一成立条件; 然而,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统一意见外,还需同时履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特定给付义务方能得以确认其合法有效性。 第二,从这两种合同形式的成立及生效时刻来看,它们存在显著区别。 诺成合同通常自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那一刻开始,即合同即告正式建立; 相比之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共同协议后,尚需待到当事人实际将标的物交由对方占有后,方可视为合同正式建立。 第三,二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机制也有所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类别的给付义务,乃是当事人的基本履行义务,若违法视之便会引发违约责任的追究; 但是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特定给付并非是当事人的首要义务,而是仅属于预先设定的合同内容,倘若违反了这些约定不会触发违约责任的追究,然而却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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