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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