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无法偿还,是否可以让总公司偿还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若某家分公司无力还清所负债务,可依法寻求集团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究其原因在于,该类分公司本身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产生的所有民事责任皆应由其母体——集团公司统一承担。 然而,如若集团公司能够证实该分公司的债务系因自主经营活动而爆发,并且集团公司并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