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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定案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相关通讯设备为载体,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某事项或与某事项有关联的资料。
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现有材料及证据确实充分,法官能够据此判明案件并以此作出判决。
有罪证据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材料。
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律师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客观材料,
事实不清
事实不清,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凭现存的证据无法判断,或证据链不完整,需要补足相关证据才能认定案件性质并据此作出判决。
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是指由检查部门出具的记录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是否合格等的资料。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是—种相对于传统通信方式而言的新的通信方式,是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是互联网应用最广的服务。
威胁证人
威胁证人,是指为了使证人改变有利于自己的证词,采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威胁证人的行为。
暴力取证
暴力取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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