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普通合伙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特殊普通合伙责任,即在特定情境之下,合伙人应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或是无条件的连带责任;
然而,其他的合伙成员则仅需依据他们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来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无限责任这一概念强调责任人需要用尽其所有的全部财富来承担责任。 相较而言,特殊普通合伙责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定性,指的是责任人需承担的债务是有条件的,而无限责任则要求责任人毫无保留地承担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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