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发起人为设立行为导致债务发生时,他们必须共同负责连带赔偿这笔款项。
2.一旦公司建设行为宣告失败,发起人们之间的关系便会相似于普通合伙人。 此时,只要公司无法成功成立,那么所有在设立阶段产生的任何费用及债务,均需由发起人们共同承担,无论他们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3.当发起人与其他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各方表现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 对于普通第三者,发起人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发起人在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应按照有关职务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当公司建设行动宣告破产之时,如果发起人在履行其公司设立职责时导致第三者受到损害,发起人们则必须对其实施侵权行为之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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