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不实或相信隐名投资人为实际股东的第三人因与隐名投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扣押隐名投资的股权,显名投资人不得以自己为登记的股东予以对抗;
隐名投资出资不实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隐名投资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隐名投资人不得以自己并非为登记的股东予以对抗。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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