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
1、出资不到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虚假出资《公司法》第30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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