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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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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的基本含义

公示是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

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二、公示的意义

(1)对物权人和第三人的意义。对物权人而言,物权的公示是物权人获得法律承认的过程,也是其物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如果物权的变动未能进行公示,法律并不承认其具有排他的效力。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等效力,对第三人具有较大的影响,又因为物权是对世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要件才能成立。任何当事人都不得仅仅通过不公开的协议而创设某项物权,否则,就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危害交易的安全。

(2)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所谓公信,就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即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即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106条确立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这些规定均是物权公信原则的体现。

三、公示的特点

(一)公开性  

所谓公开性,就是指它所写作的内容、承载的信息,都是要向一定范围内或特定范围内的人员公开出来的,是要让大家知道和了解的,具有较强透明度,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

(二)周知性  

 所谓周知性,就是指它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让关注它内容与信息的人们都了解是怎么回事,从而参与其事。

(三)科学性

所谓科学性,就是指公示的时间要科学合理,不但要反映公示的过程,更要反映出公示的结果,反映出群众的意愿。公示是事先的公示,不是事后的公示。公示的内容是初步的决定而非最终的决定。如果是最终的决定就必须在“公示”前言中加以说明。

(四)民主性  

 所谓民主性,就是指公示的过程与结果,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都是有群众参与和监督,并为他们所认可的。

公示作为一种新兴的文体,有着自己较为固定的格式。一个完整的公示应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个部分组成。有时,也可有附录或附表、附图。

四、公示的写法

公示的基本书写格式及内容通常如下:

  (一)标题:“公示”或“关于×××的公示”

  (二)正文

  1.进行公示的原因;

  2.事物的基本情况。党员发展公示一般要包括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入党时间等;

  3.公示的起始及截止日期(以工作日计),意见反馈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4.发布公示的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及发布时间。

五、公示的方式

1、需要向社会公示的

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2、在单位或系统公示的

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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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8: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