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什么意思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中的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
在不同场合,该权利常具有双重意义。 以下将就此进行详尽解读: 以国际投资为例,若外商投资者在某个国家的投资活动由于政治因素导致经济损失,投资所在国政府(常常借助海外投资保障机构或是保险公司等法定主体)有权直接提供相应补偿。 此时,投资所在国政府即获得了所谓的代位权,即它得以取代投资方的债权人地位,向原址国政府提起赔偿请求。 另外在法律范畴,代位权主要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债务人为逃避履行对他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而对债权人本身造成损害之时,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行使原本应由债务人享有之债权。 在此情境中,债权人向第三方主张的是债务者当前尚存在的债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代位行使通常受到一定条件制约,譬如举债行为可能仅为债务者独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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