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对方没钱咋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那些法院已经完成执行但是却遭遇债务人无偿付能力的情况,法院有权向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提出申请,以核查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存款、股票以及其他财产。一旦查证属实,法院将依法动用划拨、变卖等方式,迅速支付债权人应得的款项。若仅存在房产等不动产而未获得存款,法院亦有权启动拍卖程序,并在拍卖所得款项足以偿还债务之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先的被执行人。若此类案件中的执行人都名下空无一物,那么他们就将面临着最高金额的消费限制,一旦账户中出现任何数额的资金沉淀,法官将会立即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法院保留随时采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这种措施也可称之为民事拘留。它是一种由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流程得以顺畅进行,针对那些恶意干扰诉讼活动的人士制定的短时人身自由限制措施。因此,法院拥有决定是否采取司法拘留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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