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令有异议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债务人就支付令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将根据相关法规,对该异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核和评判。
经过深入全面的审查之后,若是发现异议确实成立的话,那么法院将会做出裁决,相应地结束督促程序,使得支付令自行失效。 当支付令失效时,案件会自动化转向诉讼程序,然而,如果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不愿寻求诉讼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那么可以视作除外情况。 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债务人成功地发起支付令异议,那么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支付令自异议获得通过的日期开始自动失效;其二则是督促程序宣告结束,申请人需要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合法债权。 反之,如果经审查后发现该异议并不合理成立,依照支付令的规定,债务人应按照法律条款,向债权人支付债务。 如若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则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强制措施。 因此,支付令异议最终被驳回的法律效果就是支付令依然有效,债务人须严格遵守并持续履行支付令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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