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拍卖流拍了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法院的拍卖与变卖过程遭遇流拍之后,该项财产理所当然应当交付给其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
若存在两位及以上的执行债权人申请使用此拍卖财产进行抵债操作,则法定的受偿顺位较为靠前的债权人将享有优先承受的权利;在受偿顺位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则应采取抽签的方式来决定最终的承受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承受人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往往会低于被抵押物的价值,对此情况,人民法院有权要求承受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足相关差额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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