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履行合同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7、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8、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此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 证明合同已履行的材料有如下: 1.交货收据、收货凭据: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据:收据、银行付款凭据、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依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方案、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现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贰言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查验陈述、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依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实行或由第三人实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实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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