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所产生的纠纷,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得利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并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得利人没有义务返还利益; 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则得利人有返还取得利益与赔偿损失的义务; 如果取得的利益已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遭受损失的人有请求第三人在承担返还义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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