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是否可以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滞纳金,从字面理解,是由于迟延履行而需承担额外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
反而是在《行政强制法》中,将加处滞纳金规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 一般认为,滞纳金不是民法上的概念,而是行政法上的概念。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主要目的是在出现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一定的标准履行额外的金钱给付义务。从性质上看,此种约定,本质上是民事法律中的违约金责任形式。 在仅约定滞纳金条款,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当事人依据滞纳金条款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须注意的是,此时滞纳金条款可视同于违约金条款,如果滞纳金条款的约定超出违约金的法定标准,超出部分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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