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并购贷款的使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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