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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