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证明自己是名义借款人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所列的借款人便是该项合约的主要当事人,须尽民法典规定的还款义务。
由于合同标题原理要求合同的约束力仅仅作用于签订合同的特定当事人,而无权涉及合约外的其他第三方。 因此,当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时,若实际上将款项交予他人使用,根据合同标题理论,名义借款人才是借款合同的直接当事方,因此他们应当为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不过,若名义借款人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正式向出借人声明过实际使用者的存在(这部分职务由名义借款人负责进行举证),则各方可依据其真实意图仅是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实际上并未直接参与任何借款事项的执行过程,同时也无法从该借款行为中获得任何直接的收益,那么应该认定实际使用者替代名义成为实际借款人,并由其实施全额偿还事务。 在名义借款人完成贷款偿还之后,他们可以回过头来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索,而这两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便需要另行立案处理,可以依据法典法规向实际借款人实施合法的追讨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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