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贷款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恶意透支借款案件的正式立案评介,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在经过发卡行连续两次的催收通知之后,借款人仍然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且逾期时间已经超过了长达三个月;
借款人明知自己并无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还款责任,却依然大量借款,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借款人肆意挥霍所借得的款项,使得其无法如期归还; 在借款之后,借款人选择逃逸或者更改联系方式,以躲避银行的追讨; 借款人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偿还债务; 借款人利用所借得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他人资金,并且拒绝偿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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