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诈骗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关于借款合同欺诈案件的立案事宜时,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作为依据:
首先是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目的,也就是在签署和执行借款合同时,是否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法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务; 其次是行为人是否在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行为并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例如,行为人可能会虚构借款的实际用途,或者提供虚假的担保信息等等。 若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且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借款,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欺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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