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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宣判带有罚金可不可以不交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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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3: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