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具体条文表明,若子女依法继承了被继承人(这里指父亲)的个人财产,便需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已故父亲在世时所背负的债务。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对此作出进一步阐述,指出借款方应依照协议中约定的期间宣告偿清借款,对这一期限有争议或无任何具体表述的情况下,依据该部法律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仍旧无法确认的,借款方可在任意时间选择偿还;而贷款方则有权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借款方在一定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偿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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