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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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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打击,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领域越来越多,泄密途径越来越复杂,犯罪主体呈多样性表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绝对数也不断增加。因此加强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研究,对新
形势下打击泄密犯罪,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维护国家保密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情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而周密的保密制度。正是由于侵犯国家秘密、情报犯罪直接破坏了国家的保密制度,损害范围如此之广,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才有必要由国家出面以公制力的形式对此类行为加之规范,确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惩治,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是国家保守国家秘密法所确定的有关保守秘密、防止泄密的制度。我国法制对保守国家秘密、情报历来十分重视。国家秘密和情报是一个主权国家所特有的,应当严格保守,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具有不可侵犯性。国家对国家秘密和情报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侵犯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是对国家保密制度的破坏,都应该受到惩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这种犯罪行为正是通过破坏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而进一步侵犯到我国的国家安全与利益,可见,这种犯罪行为对国家保密制度的破坏是直接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从广义上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安全是指国家主权的独立、领土的完整、政权的巩固与稳定,具体包括政治、军事、国防、经济、金融、外交、重大科研事项等各个领域的安全。国家安全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稳定性、连续性,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国家安全是关系国家存
亡的大事,是巩固国家政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而国家秘密、情报是保证国家安全的关键。国家秘密和情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乃至生死存亡,一旦泄露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势必危害到我国家安全和利益。其次,犯罪人非法提供、获取、持有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势必侵犯国家的利益,主要指国家从国家秘密、情报的占有、使用、处分中获取经济利益。

此罪所侵犯的具体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通常有文件、资料和物品等载体形式,包括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种。“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应具备三个要件:首先,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就是指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其次,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主要是指,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要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各主管机关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人或组织任意确定。第三,在某一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家保密局来规定的,除特殊情况外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按“保密法”规定,不符合这三个要件,不属于国家秘密。比如公开传播并不会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已经超过了保密的期限,就不属于国家秘密。个人有私生活秘密(隐私),泄露出去也会给有关企业或个人造成一定危害,但它同国家安全和利益没有关系,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所谓情报,是指尚不够密级或者已经解除密级,但不宜公开,属于内部性的资料和信息。

2、主体要件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我国有学者认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事实证明,这种观点已经远不能适应对国家秘密、情报进行刑法保护的需要。因为非中国公民对国家秘密、情报的侵犯越来越加剧,如果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仍然拘泥于中国公民,未免失之过窄,不能适应现
代同侵犯国家秘密、情报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因而,我国刑法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多数情况下,中国公民方构成本罪主体。但特殊情况下,如外国人在中国的某些部门任职,由于工作关系了解到一些工作秘密,他若将这些秘密向境外提供,或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中国国家秘密,也构成本罪。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国家安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至于他们在何种范围内参加我国的法律,是由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的立法所确定的。

3、主观要件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罪的故意有两方面:一是行为人须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二是行为人须明知对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至于行为人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假若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泄露了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刑法第398条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本罪行为人主观上通常还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与其他犯罪目的一样,是一种意识活动和意志指向,是指行为人通过危害社会行为追求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的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这一主观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不是唯一标志和必备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即使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只要在客观上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了危害,仍然可以构成本罪,如为了出国或经济利益,向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体而言,本罪中的“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非间谍性质的官方机构,如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机构、新闻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军队等,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或代表机构,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组织,即为实现一定目的、按照一定的宗旨而成立的一种结合体,包括国家组织和各种社会组织。外国组织包括外国国家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形式的各种组织等。所谓“境外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组织等。所谓“境外个人”,是指不隶属于任何境外机构、组织的境外人员,如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和外籍华人等。

要正确认定本罪,还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和弄清它的行为方式以及危害结果问题。在本罪的行为方式上,行为人的行为通常是一种积极的作为方式,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一般不能构成此罪。关于本罪的危害结果,我们认为,刑法所要求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危险状态。它不仅表现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而且可以表现为造成某种损害的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仍然是危害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结果。在本罪中,由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比较广泛性和坚固性,某种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行为实施后,一般地说,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并不一定必然造成某种具体、直观、物质上的“实害后果”,但确能使这种“实害后果”的发生处于一种“临界”状态,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一种潜在威胁,形成正常法律秩序中的不安定因素。其次,有的犯罪行为虽造成一般的危害结果,如使国家对某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暂时失控,却不一定直接发生危害结果。其三,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它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的必要要件。其四,本罪非“结果犯罪”。研究本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害结果问题,有助于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各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活动。

犯罪认定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都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以及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其区别主要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和主观方面。 (1)客观方面的不同:前者表现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后者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主观方面的不同:虽然两者均表现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前者是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并且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后者是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予以接受。由此可见,只要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就可以构成前者,而构成后者,则要以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为必要条件。综上可得出结论:凡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均应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作为间谍分子执行间谍任务,内容就是为该间谍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①参加间谍组织、执行间谍任务是目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是方法行为。基于两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这种情况应依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

本罪与叛逃罪的区别

刑法第109条规定: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两者有以下四方面的区别:
第一,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后者侵犯的客体仅为国家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三,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而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内容不同。前者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还要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后者则以叛逃境外,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并被收留为目的。

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刑法第282条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两者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等。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区
别的: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次要客体是国家的保密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只是国家保密制度。

第二,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后者仅为国家秘密。

第三,两者客观方面有所不同。两者虽然都具有窃取、刺探、收买的行为表现,但是前者除此之外,还包括非法提供的行为方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前者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第四,两者主观方面内容不同。虽然两者都是故意,但是前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且不仅要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还要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而后者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犯罪目的,只需要明知是国家秘密即可。

本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区别

刑法第282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它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第一,客体不同。前者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次要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后者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次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秘密、情报,后者则限于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第三,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后者则是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主要是一种不作为。
第四,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者主观上都是故意,但是内容不相同,前者犯罪目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后者犯罪目的则不限于此,也可能是出于猎奇。值得一提的是,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如果发现行为人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它物品之前获取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它物品的行为构成其它犯罪的话,则应按相应犯罪论处。

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刑法第398条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很明显,在于主观的故意和过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客体不同。前者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次要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后者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次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通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等多种手段,而且强调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后者只表现为把国家秘密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
第三,主观方面。虽然均是故意,但前者要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还要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后者只要明知是国家秘密。
第四,主体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后者的主体,这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是指一切知悉或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情节要求不同。前者只要实施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而后者必须要求情节严重方可构成,相应地也就有未遂形态。

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刑法第432条规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区别一方面在于主体不同,另一方面在于主观的故意和过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区别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为国家秘密、情报;后者仅为军事秘密。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军事秘密。
第三,主观方面不同。两者虽均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第四,主体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而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现役军人。

第五,情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实施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而后者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117法释[20014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亲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相关词条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 间谍

    间谍是指从事秘密侦探工作的人,古代亦称作细作,深入敌方内部的称为卧底。从敌对方或竞争对手那里刺探机密情报或是进行破坏活动,以此来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根据工作目的地不同,间谍大致分为军事间谍和工业间谍(或称商业间谍、经济间谍)。有时间谍为敌对多方同时服务,称为“多重间谍”或“多面谍”。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 间谍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即敌人的疏漏,谍则是利用客观存在的疏漏以探听情况的人(或活动)。因此,间是客观存在的情况,谍是对客观情况的运用。间谍一词的含义即为利用敌人的间潦或者疏漏刺探情况并返回报告的人(或者活动)。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文件、资料和实物等行为。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是选择性罪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一个罪名,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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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4: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