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户口女方不同意给男方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夫妻离婚之后,女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孩子的户籍给予男方,男方此时应该首先尝试与女方进行诚挚且友好的商谈,深入了解女方对于此事的关切并且寻找处理这一问题的妥当方式。
假如经过虚心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男方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恳请法官做出裁决责令女方积极协助办理孩子的户籍迁移事宜。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无论双方离婚与否,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享有的抚养权、教育权以及保护他们权益不受侵害的责任是同等重要的,所以户籍问题不应当被视为是一个不可克服的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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