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变更需要原监护人同意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护权的变更通常无需原监护人权衡利弊之赞同。
若有充分证据证实原监护人为满足自身利益而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性命、财产权益等重大事项,或消极懈怠行使监护权,导致被监护人处于不利境地时,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个人或团体的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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