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合理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确立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用支付的明确标准的流程如下:
通常情况下,以被监护人父母每个月所获得的总收入作为参考,将其总额的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三设定为实际的抚育金额度; 另外,对于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来说,其抚养金额度则是通过根据该年全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进行计算,同样按照上述比例来设立具体的扶养数额。 若抚养对象涉及多个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在遵循通常原则的基础上,上述的抚养金额度甚至可以提高至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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