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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何具体规定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在离婚之后,未继续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二人都有权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访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必要援助的义务。
关于这类探望权益的具体实施办法、起止时间等问题,允许双方自行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应提交至具有司法部门职能的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
同时,在行使此类探望权利时,假设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法院会依照法律程序暂停探望活动;
待出现相应的停止原因消除之后,将恢复原本的探望权利。
总体来说,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主要是指在离婚后未继续直接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亲生父母中的某一方所享受的,可以与年幼子女进行探问、联络、会面以及共同生活短期待遇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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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