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能否被强行指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关于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如双方发生分歧,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或民政部门可负责选定监护人;
对此决定存疑的各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的请求; 同样,相关当事人也可径行向法院提出此类要求。 各公民委员会、村委、司法机构或法院都须遵循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自具备法定监护资格者中作出指定监护人的决议。 根据本法令第一款条款,在正式指定监护人之前,若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利益及其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则应由其居住地的公民委员会、村委、司法机构或民政部门行使临时监护权。 监护人一旦得到指定确认,便不可擅自改变; 若违反这一规定,并不减轻被指定者的原本职责。 如被选定的监护人对该项决定表示异议,需在接获通知的翌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深入审理,若发现指定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将判决驳回诉讼; 反之,若判定确属不当,将裁决撤销原来的指定,同时另作新的监护人安排。 判决书应同时送达到辩诉方、原授权机构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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