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时,如何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动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地商议来寻求妥善处理的方式,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法院通常会支持其中一方提出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 首先,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罹患严重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而丧失了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 其次,假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是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将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再次,如果子女年满八周岁且具有自主选择跟随父母任意一方生活的意愿,同时该方亦为此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和能力; 最后,倘若具有其他法定且正当的理由需要进行抚养权的变更处理的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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